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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關於促進澳門青年創新創業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印發,自202421日起施行。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合作區的開發建設,承載著建設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家園的重要使命。為深入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積極鼓勵支持澳門青年參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狀況

  為做好政策研究工作,民生事務局結合就業服務工作實際,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和起草論證工作。經過反覆研究論證,於202311月完成了《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關於促進澳門青年創新創業的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的起草工作。2023119日,《辦法》經合作區執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2421日起施行。

  三、主要特點

  《辦法》的發展主要反映了以下三個特質:一是落實整體方案的具體措施。《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均明確提出要「高水準打造橫琴澳門青年創業谷、中葡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等一批創客空間、孵化器和科研創新載體,建構全鏈條服務生態。推動在合作區創新創業就業的澳門青年同步享受粵澳兩地的扶持政策」。根據整體方案及合作區條例相關精神,合作區民生事務局研究制定合作區澳門青年創新創業載體建設運營管理以及支持澳門青年在合作區創新創業的一般措施和扶持獎勵辦法。二是滿足澳門青年在合作區創新創業的實質需求。隨著合作區建設不斷深入,現有政策體系對澳門青創企業從「走起來」到「跑起來」的支持服務力度還有待提高;澳門青創項目可實際享受的扶持項目過於單一;進入孵化期的澳門青創項目缺乏對接市場、資本的機制和管道;扶持資金「先繳後補」按比例發放增加企業營運成本和資金負擔。三是與合作區現有政策措施形成差異化互補。《辦法》明確將澳門青年作為扶持對象,從年齡、持股比例等面向進行細化延伸分類。同時,結合本署涉及人社部門的職能,合作區澳門青年創新創業載體建設標準將與廣東省人社廳「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及「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相關政策標準進行有序銜接。《辦法》將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關於支持澳資企業發展的扶持辦法》及其它扶持措施搭配成為不同主題的組合拳,為澳門青年到合作區發展提供更多樣化的政策選擇。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共十五條,包含制定目的及定義;合作區澳門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的申請條件、認定程序以及扶持獎勵標準;澳門青年創業企業的申請條件、申請程序以及扶持獎勵標準;適用原則、監督管理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制定目的及定義。(涉及條文:第一條、第二條)

  一是圍繞著開展澳門青年工作的整體目標任務。積極支持澳門青年參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並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二是《辦法》的基本內容。制定合作區澳門青年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營運管理以及支持澳門青年在合作區創新創業的一般措施和扶持獎勵辦法。三是《辦法》內相關用語的意思。對《辦法》中出現的“商業辦公大樓”“澳門青年”“澳門青年創業企業”“國家、省級創新創業大賽獎項”等用語進行了解釋。

  (二)基地的申請條件。(涉及條文:第三條)

  基地申請條件主要圍繞三個方面設置:一是商業辦公大樓宇需具備的條件。商業辦公大樓宇選址需在合作區範圍內,建築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需具備完善的公共服務場地及配套設施。二是商業辦公大樓的營運主體需具備的條件。擁有3年以上商業辦公大樓使用權,且該商業辦公大樓為已登記的住所或備案的經營場所。具備明確的產業發展方向、基地發展規劃以及健全的管理體制、運作機制。具備專門的營運管理機構或部門。具備提供配套服務的能力及完善的畢業製度及考核制度。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基地自有種子資金或與5家以上創投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可使用孵化資金規模200萬元以上。三是商業辦公大樓的營運主體需承諾的事項。營運主體需就實質經營承諾,營運主體在申請或享有本辦法扶持或獎勵過程中,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聯機構或異常經營機構名單內。承諾自領取最後一筆扶持資金之日起,五年內不遷出合作區,不改變在合作區的稅務義務。

  (三)基地認定程序。(涉及條文:第四條)

  基地的認定將採取「集中申請、統一評審」方式進行。營運主體提交基地申請文件後,如申請資料不齊全,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資料,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補齊資料;超過規定時間未補齊申請資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申請文件齊全後30日內組織召開基地認定評審會議。經基地評審會議通過的營運主體,經覆核、結果公示以及與合作區民生事務局簽訂監理協議後,相關商業辦公大樓可被認定為基地。

  (四)基地扶持標準。(涉及條文:第五條)

  一是基地資助。基地內實質營運的澳門青年創業企業辦公總面積佔比達到基地辦公面積總數的30%,給予一次性100萬元扶持。此外,基地實際營運滿一年且基地內實質營運的澳門青年創業企業辦公總面積佔比分別達到基地辦公面積總數的70%80%90%,可分別獲得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營運扶持,逐級獲得的僅發放差額部分。二是營運扶持。在監管協議有效期內,對於基地組織面向澳門青年創業企業的投融資對接、知識產權轉化或技術服務對接、市場對接活動,按照每場活動實際支出成本給予不超過2萬元的一次性扶持,單一基地每年享有最高60萬元扶持。

  (五)基地資質認定獎勵。(涉及條文:第六條)

  目前歸屬人社部門管理,且與澳門青年創業相關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基地稱號主要包括「全國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廣東省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粵港澳大灣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珠海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珠海市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根據《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案資金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資金管理辦法》《珠海市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標準及授牌管理規程》等相關文件,「全國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廣東省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粵港澳大灣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分別獎勵60萬元,「珠海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珠海市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分別獎勵50萬元。據此,本《辦法》規定,對於獲評為國家級、省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稱號以及省級「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稱號的基地,按照實際獲得的獎勵或者資助的金額給予基地運作主體1:1配套獎勵。此外,由於目前合作區與珠海市財政分離,《辦法》規定基地被認定為「珠海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珠海市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稱號的,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參照珠海市相關獎補標準,負責發放獎勵給基地營運主體。

  《辦法》統一要求企業入駐基地前就實質營運進行書面承諾,經核查不合格的企業取消扶持或獎勵資格。企業入駐基地後必須在合作區設立實際管理機構,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帳務、財產等實施實質全面管理與控制。企業申請或享有本辦法扶持或獎勵過程中,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聯機構或異常經營機構名單內。承諾入駐基地之日起,五年內不遷出合作區,不改變在合作區的稅務義務。

  (六)申請程序。(涉及條文:第八條)

  澳門青年創業企業申請扶持認定程序,將採取「集中申請、統一評審」方式進行。澳門青年創業公司提交入駐申請文件後30日內組織召開企業入駐評審會議。申請資料不齊全,一次告知需補齊的資料,申請人須於規定時間內補齊資料。超過規定時間未補齊申請資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評審會議獲得通過的澳門青年創業企業,與營運主體簽訂入駐協議後可入駐基地。

  (七)對澳門青年創業企業的扶持標準。(涉及條文:第九條)

  一是場地租金減免。考慮到目前合作區整體樓宇租金價格較高,且澳門青年創業企業數量仍處於增長期,故計劃對於入駐基地的澳門青年創業企業,給予場地租金減免,對同一企業最多可連續減免36個月。其中,租用辦公場地的企業,根據與企業簽訂勞動合約、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稅、參加社會保險並且實際辦公的人數,按照人均辦公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給予減免。租用辦公卡座的企業,根據與企業簽訂勞動合約、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稅、參加社會保險並且實際辦公的人數,按人均分配不超過1個卡座給予減免。二是聘請第三方機構對租金進行評估。場地租金減免部分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按季度向基地運營主體撥付,每平方米、單一卡座場地租金撥付標準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每年根據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結果制定。若評估價高於實際租賃價格的,以實際租賃價格撥付。

  (八)對澳門青年創業企業的獎勵。(涉及條文:第十條)

  一是創業獎勵。澳門青年創業企業入駐基地實質營運滿6個月,給予一次性3萬元創業獎勵。二是優秀企業1:1配套扶持。入駐基地後獲得國家、省級創新創業大賽獎項或澳門特區政府無償資助的澳門青年創業企業,可按實際獲得獎勵或資助的金額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1:1配套獎勵。三是優秀企業的持續扶持。企業已享有橫琴澳門青年創新創業扶持政策合計滿36個月並達到以下加速發展條件之一,納入「規模以上企業」、獲得國家、省級創新創業大賽獎項、獲得澳門特區政府無償資助或有償資助50萬元以上、經國家備案通過、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以及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地方股權交易中心等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的澳門青年創業企業,經評審,可繼續給予兩年租金減免(租金減免標準參照第九條執行)。

  (九)其他事項。(涉及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分別為適用原則、監督管理、組織執行、解釋權、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內容。其中關於適用原則。明確《辦法》與合作區所推出的其他政策有重複、交叉的,申請主體可以採取「擇優不重複」原則擇一選擇適用。本辦法生效前已享有橫琴澳門青年創新創業扶持政策未滿36個月的企業,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可以自首次領取橫琴其他創新創業扶持資金之日起計算,享受本辦法扶持標準至36個月期滿。

  此外,結合合作區建置「一國兩制」新示範的策略定位及週邊區域對於港澳台青年創業的扶持政策,《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青年可以參考本辦法申請扶持。

  關於監督管理。明確依據《辦法》發放的扶持經費接受有權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申請人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或者獲得扶持和獎勵後違背承諾遷出合作區,或者改變在合作區的納稅義務的,取消其申請資格。申請人亦應退回全部扶持資金,並且以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將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向相關部門推送相關資訊。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關於組織實施、解釋權、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辦法》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負責制定並組織落實。《辦法》所規定的扶持、獎勵項目申請操作指南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負責制定。《辦法》有效期限為3年。